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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的时间,没有约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为15日。 2如果有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,应在决议中注明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,股东会通知送达情况未出席会议的原因;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写明委托情况,并附委托书。 3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。不设经理的此款取消。 4不设监事会的,设1-2名监事。董事、经理、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5股东会作出的决议,必须经达到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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